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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的问题

2026-07-15 07:13:38  点击:

    船舶优先权是依附在船舶上的担保物权,即使船东的改变也不影响权利的行使。一般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有;船员的工资请求、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海难救助的给付请求、船舶侵权的财产赔偿请求。由于船舶优先权具有法定性、秘密性、追及性和优先受偿的特点,因而对买方来说查询困难、防不胜防。而船舶优先权存在的严重法律冲突更增加了买方的危险性和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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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也无需登记,所以优先权的存在使得二手船买卖无法或很难进行。为了解决这一个问题,一些国家如法国、日本等专门为二手船买卖建立了优先权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发出公告,限令所有对船舶享有海事优先权的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登记或行使其权利,否则,期限届满,以该船为标的的任何权利都将消灭。我国吸收了这种做法,《海商法》第26条规定:“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不过目前只有少数国家采纳此做法,有些国家未必对他国公示催告程序的做法予以承认。因此,对船舶享有优先权的人在一个国家里其优先权可能已被消灭,而在另一个国家他仍然可以对船舶提出优先权申请。

    在如何解决船舶优先权在优先权项目、受偿顺序、管辖权、适用法、优先权效力的承认等方面国际上尚存在私法冲突。1926年、1967年、1993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若干问题规定的国际公约》对管辖、适用法、效力承认等问题都予以了回避,因此仍然无法解决择地扣船、择地诉讼船舶以及优先权效力消灭的承认问题。所以在双方在签定二手船买卖合同时应特别明确地写明无船舶优先权的存在,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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