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航运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
航运金融衍生品不仅具有帮助航运及相关企业控制航运运价风险、实现套期保值的作用,还具有“价格发现”功能,可以为分析航运市场供求关系、判断航运市场未来变化趋势提供依据,是争取国际航运市场话语权和定价权的有效途径。当前国内推出的航运金融衍生品存在市场基础薄弱、监管机制缺位等问题,建议借助自贸试验区平台,通过在区内设立航运金融衍生品交易所的方式,将航运金融衍生品交易所纳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范畴,明确航运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合法性,为航运金融衍生品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吸引境内外航运、贸易企业参与,为其规避运价风险提供新的工具。

2.破除海事仲裁发展制度障碍
国际海事仲裁是具有很强的地域聚合、市场影响特点的航运要素,为了尽快提升上海海事仲裁在全球航运业的影响力,须破除总部授权、上海执行的管理体制对我国海事仲裁业务发展的影响。建议市级层面积极推动我国海事仲裁总部由北京迁至上海,促进上海地区的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形成合力,使上海发展成为国际海事纠纷调解和仲裁的便利地、集聚地,增强上海海事仲裁的整体实力。
3.改善高端航运服务税收环境
利用上海建设自贸试验区的契机,改善高端航运服务企业的税收环境。对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高端航运服务企业提供国际航运服务业务,视同服务出口,享受退税政策;在“营改增”试点基础上,参照货物贸易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给予相关服务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适度向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