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立船舶经纪人的法律地位
由于我国工商管理机构的公司注册系统尚无“航运经纪”这一类别,造成从事航运经纪业务的企业或以外资办事处的形式进行操作,或以船务、货代或咨询公司的名义“打擦边球”。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航运经纪人在诚信度、业务能力等方面有所欠缺,产生一定程度的市场混乱。建议有关部门允许航运经纪人合法注册公司,尽快在工商注册行业目录中增加“航运经纪人”这一类别,从根本上解决航运经纪人的合法性问题。

2、建立船舶经纪业准入制度
由于国内船舶经纪人与国际船舶经纪人在业务特征、工作流程、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别,建议对国际航运经纪人和国内航运经纪人实行区别对待。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的《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管辖范围是中国籍二手船舶交易。可以仿效这种行业法规,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国际航运经纪人管理规定。根据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先试先行”的特点,建议研究制定适用于上海地区的国际航运经纪人暂行管理办法,以行政命令的形式颁布试行,试验成功后,再推向全国。
3、成立船舶经纪人协会
建议在上海成立在政府主管部门(如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或上海市交通港口局)指导下的船舶经纪人协会,通过行业规范建设、学术交流、职业培训等一系列活动,逐步塑造其成员在国际航运市场上的信用和信誉,为形成公平、公正、公开、宽松、友好的市场环境,为培养专业、守法、有职业操守的航运经纪人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