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年挪威格式第9条,第一句中的“encombrances",其中文含义是负担,包括抵押(现在格式中已单独列出),还包括“占有留置权”等。英国法下的“占有留置权”相当于我国的留置权。船舶修理时,被留置,卖方连自己的船舶都不在自己的手中,不可能去卖船,就怕卖方同修理方达成分期付款的协议,然后把船舶转卖,而赖着不还修船费。

中国“海商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英国法同中国法一样规定:修船厂要实现自己的留置权,必须实际占有船舶。修船合同中,一般不会涉及处分船舶的权利,倘若船东拒不还债或迟迟不还债务,修船人要想出售船舶,需要向法院申请,不得私下出售占有的船舶。与中国法规定不同,英国法上“占有留置权”受偿早于船舶优先权。
但什么是实际占有船舶,有争议。例如,修船人若听信船东的苦苦哀求,心一软放了船。而后来这艘船又进了港,也不能因上次修船费,而占有船舶。或者,答应了船东,通过分期付款支付修船费而放船,就不能再占有船舶,此时分期付款的纠纷,转换为一般海事纠纷。还有,船舶进到修船厂的工地、泊位、码头、干坞等地点,进行重大的工程,就算修船人足够占有船舶,若是去了修船厂管不着的地方,上船简单维修,船东的船员还把持着船舶,这就不算足够占有船舶。
修船厂若占有船舶,它享有留置权,纠纷与买方无关。就怕碰上上述几种情形,不属实际占有船舶,修船厂就不能享有船舶留置权,其所涉及的纠纷的就是一般海事纠纷,债务人找无辜买方,买方要留意是否为船舶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