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舶优先权,在世界范围内,并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定义。但大致可以理解为:“船舶优先权(海事优先柳是指海事请求人对基于船舶而产生的法定的特定债权享有的、不论该船舶的所有权或登记事项或船旗是否发生变更,都可以通过一定司法程序就船舶(运费及其他财产等的物优先受偿的担保特权。

船舶优先权的特征有:法定性、秘密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期限性、程序性等等。附有优先权船舶,即使经过正常的买卖程序,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其附着的优先权也不会消灭,第三人人员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就所涉海事纠纷的船舶,实现优先权,从而保障自己的债权实现。买方不知道,甚至连卖方自己也并不完全知道船上附有多少优先权。买方不能主张自己通过市场善意的购卖行为,且自己与纠纷无关,对抗第三人,所以优先权对无辜的买方影响很大:卖方欠的债,却要买方去承担。
Maritime lien,是英国法下船舶优先权(海事优先权)术语。在英国法下,船舶优先权的项目不是很多:救助;船舶造成的损害;船长与船员的工资;船长使费,一般来讲,船舶所有人,会投保多种险,如船壳险或互保协会责任险。出了上述前两位的问题,有保险能解决。至于工资,不支付到位,船长或船员也不会轻易下船,其结果是也交不了船,在英国法下,要特别注意的是船长的使费。相比较中国海商法第22条,所列举的船舶优先权有:船长和船员的工资,船舶营运中发生人身伤亡赔偿,船舶应交税费,海难救助,营运中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失(不包括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效证书,已投险,或提供财务保证,其造成的油污损害赔偿,并不包括船长使费。
船长使费,在英美法上,被称为船舶保全费用优先权,或船长费用开支优先权,其英文全称是:Maritime lien for master' sdisbursement。船长费用开支优先权在英国的《1889航运法》(merchant shipping act 1889)中正式确定。要成为优先权,需要具备下列条件:C1)费用开支必须是以船长所为,C2)费用或责任必须是为船舶的利益所发生的,C3)费用或责任必须系船长交易的结果,C4)费用或责任必须与急切需要的物品和服务有关,涉及的内容有:船员的饮料、船舶的修理、装备、给养支出,船舶的燃料费用,C5)费用或责任必须是在船长其雇佣期间发生的。
各国的法律都注重保护善意的购买方,以便让他们购船后能迅速地投入营运,所以在立法中,尽量的规定较少的船舶优先权,并设定一定的期限,尽快地消灭附着在船上的优先权。我国海商法就具体规定,下面几种消灭优先权的办法:优先权自其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的,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的,船舶灭失等。
针对船舶优先权,中国的买方应让卖方,让他们的母公司或银行提供担保,其次,购卖回船舶后,积极地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3条的规定,发布优先权催告,60天内无人主张优先权,让法院作出除权判决。这样就能够消灭附着在船上的优先权,保障自己的权利。当然,这种做法还不是普遍做法,有待英国法院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