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卖方的船舶不会停在某个具体的港口,长时间地等待着买方,去直接订约、接船,大都进行着正常的航运活动,有租约在身。而93年挪威格式,强调不得有任何租约,包括程租、期租、光租。程租的时间短,卖方不可能定了一个程租合同,不去完成该合同的义务而去直接卖船。光租合同中,船舶已交付给承租方,船长和船员也是承租方派遣的,船舶由承租方控制着,卖方不可能把船舶偷偷地交付给买方。

要注意的是,长期的期租,租约时间长达3- 5年之久,出租时运价很低,所以租金也低。过了半年或者一年多的时间,市场航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船价陡然升高,船东或背后的抵押银行想去出售船舶,以便实现自己的权益,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但就怕卖方捣鬼或承租方纠缠。
此时此刻,若租金要比出租时的高许多,那承租方肯定会同意,但就怕此时的租金比出租时还要低,那租方肯定不同意。卖方既不想承担违约责任,又怕失去买方出的大价钱,于是,向承租方撒谎,讲船舶要进坞年检或修船,愿意停租一段时间,其实质是,把船舶交给买方。反过头来又去欺骗买方,让买方接船,那此时买方就要承担卖方租约下的义务(买不破租原则的体现。甚至是承租方使用各种手段获悉:买方正试图购买他承租下的卖方的船舶,告买方诱导他人毁约,让买方陷入困境之中。
买方的救济。首先,要弄清卖方船舶有没有租约在身,不能光凭卖方讲话,要在船舶将来“跑”的航线上,如香港、新加坡、伦敦、开普敦等主要港口查一下有没有对物告票存在,涉及有关租约的纠纷。其次,卖方若主动交待船舶有租约在身,那三方应签定一份租约转让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生效的时间、风险、费用的划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