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船舶融资租赁当事人所承担的风险中,有些可以通过保险来分散,如为船舶投保战争险,可以有效地防范政治风险。对于无法通过保险予以分散的风险,则需要采取其他对策措施来防范或规避。

(一)风险防范的合同安排
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是通过一系列的合同来完成的。在复杂的合同架构中,各方当事人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同时也都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周全妥善的合同安排可使当事人的权益与风险获得平衡,即各方当事人均能实现自身的利益追求,同时将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从而实现双燕。
例如,为有效降低政治风险,在光船租赁合同中应规定适当的航行区域范围,可以禁止船舶驶往高风险或敏感地区。另外,在光船租赁合同中应列明出租人为融资购船对船舶所设定的抵押,同时在抵押合同中应明确贷款人享有第一受偿位次的抵押权。关于船舶的保险问题,在光船租赁合同中通常约定,当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所有保险赔款应付给船东,由船东根据船东和承租人的利益多少进行分配。而在杠杆融资租赁中,为保护贷款人的利益,可以在签订贷款协议时同时签订一项保险转让协议,规定将保险下的权益转让于贷款人。
综上,在船舶融资交易的合同架构中,应运用权益平衡的理念,分析成本、风险与收益如何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公平分配,使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获得动态平衡。
(二)防范风险的立法建议
保护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各方当事人利益的有效途径是通过登记进行公示,但目前我国《海商法》中仅规定了光船租赁登记,尚未设立专门的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难以有效保护船舶出租人的利益。例如光船租赁的出租人在交船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并使交付的船舶适合于合同约定的用途,而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不承担上述义务,通常由船舶卖方直接向承租人交付。
因此在《海商法》中应增加对于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规定,明确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以及登记事项等内容。通过登记的公示与公信力,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尤其是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