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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司法拍卖国际承认的发展趋势

2026-07-07 08:10:45  点击:

    自20世纪初,国际航运界对于船舶司法拍卖效力国际承认问题的态度几经变化,这种态度的变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这一问题未来的发展趋势。结合第四章中对己有的国际公约的介绍和本章中对《北京草案》的梳理,本节将尝试分析国际航运界对这一问题的态度变化及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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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际社会的态度从侧面解决转变为直接面对

    国际社会对船舶司法拍卖国际承认这一问题的态度,从侧面解决逐渐转变为直接面对。尽管国际航运界早己发现了船舶司法拍卖的国际承认问题,但最初的国际协调并没有直接面对船舶司法拍卖这一问题,而是试图从统一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的相关规定入手,解决船舶司法拍卖后的权利涤除问题。

    然而,侧面解决问题的方式既没有得到广泛认同,也没有收获显著效果。直到本世纪初,国际航运界才认识到必须直面船舶司法拍卖的国际承认问题,并力图通过一个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公约,直接解决各国在司法拍卖的概念、承认外国船舶司法拍卖的条件等问题上的分歧。

    二、法系隔阂和国别差异从被忽视转变为被正视

    在有关船舶司法拍卖国际承认问题的国际协调过程中,两大法系之间的隔阂和各国间的立法差异逐渐被正视。在《1926年公约》和《1967年公约》中,都可以发现一些力图解决问题而忽视了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立法差异的规定。举例而言,《1967年公约》通过第3条和第11条的规定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买船人是否继续向担保物权人承担责任。当事人的这种约定,实际上改变了船舶所负担的担保物权的内容,在坚持物权法定原则的大陆法系国家难以获得法院和船舶登记机关的认可。

    因此,在《关于外国船舶司法出售及其承认的国际公约(草案)》的订立过程中,国际海事委员会首先就考虑通过问题单向所有与会国家发出问询,力求尽量公约的内容在最大程度上顾及和协调各国规定。

    三、船舶司法拍卖国际承认问题中的私主体利益逐渐受到重视

    在国际社会协调船舶司法拍卖国际承认问题的过程中,这一问题中的私主体利益逐渐受到重视。在《1967年公约》的规定中,一国当局为维护、打捞船舶的费用在拍卖款项中居于优先位置,这实际上把公权力机构在司法拍卖中的受偿顺位置于航运当事人的受偿顺位之前。但在《北京草案》的讨论过程冲,各国达成原则性共识,即公约首先要保护航运当事人的利益。中国代表提出应把保护买船人利益的原则置于公约首要原则的位置上,得到了各国的认可。

    虽然《北京草案》目前只是草案,但如果国际海事委员会延续《北京草案》讨论过程中所确定的原则,继续推进《关于外国船舶司法出售及其承认的国际公约(草案)》的商讨和制定,船舶司法拍卖国际承认的问题有望尽早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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