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委员会在2008年举行的第39届国际会议上将船舶司法拍卖的效力的国际承认问题作为主要问题加以讨论。与各航运国际组织积极寻求国际协调的态度不同的是,各国政府对于订立国际公约的必要性仍无共识。德国、美国、意大利、丹麦等国对于订立公约持消极态度,中国、法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则明确表示制定专门公约实有必要。根据国际海事委员会的调查来看,认为应当订立公约的国家总体上达到被调查国家数量的一半。

尽管各国分歧重重,但在国际海事委员会的组织下,依然就船舶司法拍卖效力的国际承认的问题展开了讨论。讨论的过程中,各国立场与观点激烈碰撞,目前共形成了《2011草案》、《<2011草案>二稿》和《<2011草案>三稿》共三个文本。《<2011草案>三稿》是在北京举办的国际海事委员会大会上经讨论后形成的,因而被称为《北京草案》。《北京草案》代表着国际社会在船舶司法拍卖效力的国际承认这一问题上的最新协调进展。中国海商法学者和航运业实务界的代表在《北京草案》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而对《北京草案》寄予厚望。
就《北京草案》的内容来看,此次公约的商讨和制定主要试图解决以下六方面的重要问题:第一,“船舶司法拍卖”这一概念的范围;第二,船舶司法拍卖如何有效做出通知;第三,船舶司法拍卖国际承认的地域范围;第四,船舶司法出售的权利涤除效力;第五,船舶的注销与登记;第六,船舶司法出售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