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及抵押权若干问题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为“《1926年公约》”)于1926年在第4届海洋法外交会议上通过,1932年生效。该公约原有27个成员国,但丹麦、瑞典等北欧航运国家后来退出公约,而且英国、荷兰等航运大国并没有参加该公约。该公约虽然在国际航运界影响力较低,但是第一次涉及到了一国船舶司法拍卖所产生的权利涤除的效力如何被其他国家承认的问题,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1926年公约》对船舶司法拍卖的程序、透明度、通知及公示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并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因船舶司法拍卖而消灭的条件。但是《1926年公约》对于上述问题的规定仍然停留在起步阶段:其一,该公约仅规定了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这两种附着于船舶之上的担保物权的消灭条件,对于船舶留置权则没有规定。其二,在当今的时代,各国对于劳动者权利保护、弱者权利的立法更为严格,《1926公约》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规定在今天看来过于粗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