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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经纪人准入现状

2026-11-08 07:28:43  点击:

    首先,我国虽拥有巨大的航运交易市场,但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忽视了航运经纪人的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市场经济对于航运经纪服务的需求日趋强烈,航运经纪业开始发展起来。但由于各种原因,各类航运经纪公司不能在我国大陆地区登记注册,大多是以设立代表处或办事处的形式驻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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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上海建设“两个中心”的文件精神,在交通运输部的大力支持下,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航运服务集聚区成为上海航运经纪人准入试点,以克拉克森为代表的9家公司成为首批获得我国内地航运经纪营业执照的企业。2010年7月和2011年5月,上海市交港局和上海市工商局组织了两次航运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截至2013年底,上海共设立航运经纪公司17家,其中,外资航运经纪公司9家和我国民营公司7家,而我国国企仅有远东宏信1家;取得航运经纪资格从业人员345人,其中包含申请登记注册并取得航运经纪执业证书人员126人。尽管目前己有约20家企业入驻上海发展航运经纪业务,上海本土航运经纪公司的发展仍然处于初期阶段,中资的航运经纪公司与外资的航运经纪公司在力量对比方面仍显赢弱,尤其是民营企业与境外老牌的航运经纪公司相比,无论在业务数量还是单笔业务价值上,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

    其次,我国在立法上没有具体关于船舶经纪人的市场准入规定。即使在上海,也只有《上海市经纪人条例》和《上海市执业经纪人注册管理办法》中有关于经纪人的一般规定,如“有限公司形式的经纪公司必须有5名通过上海市执业经纪人资格考试并获得执业经纪人资格的职工才能成立”,而并没有涉及船舶经纪人的特殊规定。很多航运经纪公司由于无法满足公司注册所需要的5个经纪人而放弃在上海注册,改以办事处的形式运作离岸业务,或是注册1家航运咨询公司,以航运经纪代理的身份为境外的航运经纪公司牵线搭桥;即使有航运经纪公司满足注册所需经纪人数要求,也可能是因实际的经纪人难以适应考试体系和各种培训而通过改派助理人员参与考试的形式,以获取5张证书。反观《国际海运条例》第9条则有关于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市场准入规定,如“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等。

    虽然上海市率先试点国际航运经纪业准入制度,成立了首家航运经纪人俱乐部,但立法层面针对船舶经纪组织审批条件和程序等的缺失、相关配套政策的滞后及监管机制的尚不完善使得航运经纪市场主体所具有的自发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航运市场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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