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完善的法律制度
只有在立法层面上对船舶经纪人的市场准入就注册资本、组织形式及设立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的与其他经纪人不同的规定,才能更好地规范船舶经纪这一特殊的市场,从而更好地引导船舶经纪业的发展。

(二)舶经纪人主管机关
船舶经纪人的市场准入应符合我国经纪人准入制度;但考虑到船舶经纪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其主管机关应当予以明确,以杜绝外行人审内行人的现象。此外,相关的行业协会也应在船舶经纪人的准入和审核上发挥作用,由协会来负责教育、培训和监管会员是否对协会章程和执业操守予以遵守。
(三)配套的监督管理机制
在船舶经纪市场陷入混乱时,加强相应的监管;在市场秩序良好时,加强相应的引导;此外,建立完善的船舶经纪信息平台,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氛围,从而推动船舶经纪业乃至整个上海航运服务业的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