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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购买司法拍卖船舶的法律内涵

2026-07-03 07:44:58  点击:

    正确理解“境外购买司法拍卖船舶”这一词的内涵,首先就应对“境外”、“购买”、“司法拍卖”和“船舶”这几个词汇的法律内涵有准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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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所称的“境外”,既包括政治意义上的其他国家,也包括中国境内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法域。从学界对司法拍卖制度开展比较研究的习惯来看,对境外司法拍卖制度的考察通常区分英美法国家和大陆法国家,英美法国家以英国为主要研究对象,大陆法国家则以德国、意大利和日本为主要研究对象。从国际航运实务的角度来看,英国、德国也都是传统的航运大国。因而,本文在研究的过程中,也将重点研究中国竞买人参与英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的船舶司法拍卖时的具体法律问题。   本文所理解的“购买”,意为“参与船舶司法拍卖的全部过程”。参与船舶司法拍卖的自然人和法人在本文中被称之为“竞买人”,当竞买人购得船舶后,本文将其称之为“买船人”。

    本文所理解的“司法拍卖”,是在生效裁判或仲裁文书进入执行阶段后,为保证执行程序的顺利终结,而对抵押物、债务人财产、赃物或被没收的犯罪人财产进行公开拍卖的一种行为,实践中往往由执行法院主导。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规则下,这种执行程序被表述为“司法拍卖”,在其他国家法律或相关国际公约中,这种程序被表述为“强制出售(Forced Sale)”、“司法出售(Judicial Sale ) "或“执行出售(Execution Sale )”。在《布莱克法律词典(第八版)》中,ForcedSale有两种含义,其一与Execution Sale, Judicial Sale相同,表示由公共权力机关(政府或法院)根据法院令状就债务人财产开展的拍卖,其二表示债务人因债务困境或债权人要求而开展的拍卖。①由于大部分表示这种程序的词汇都是第一种含义,所以可以认为第一种含义即为“强制出售”、“司法出售”、“执行出售”的最广泛使用的含义。

    “船舶”,即船舶物权的载体,也是船舶司法拍卖的标的,但这一名词在各国海商法中的概念却并非明确而统一的。中国《海商法》中“船舶”的定义范围即窄于英国《1984年商船航运法》,本文所探讨的司法拍卖中的船舶,只需要符合司法拍卖发生地法律下“船舶”的定义即可。

    综上,本文所研究的境外购买司法拍卖船舶,是指在以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为代表的中国大陆以外的法域参与以船舶为标的、以强制拍卖为方式的民事执行程序,目的在于购得船舶的一种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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