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航运金融发展己经进入到“创新驱动”阶段,原有的粗放发展模式己经不再适应现有港航业发展的新要求。加快航运金融创新几乎是国内所有国际航运中心强调的口号,但国内现有的体制环境、法律制度、政策环境并不适应金融创新的基本要求。航运金融创新应包括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创新、融资方式创新、金融工具创新等,从广州实际情况看,目前最需要的是机构创新及融资方式创新。原因在于,在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过程中,需要有更多的航运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航运金融服务,同时需要开辟更多的融资渠道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港航业发展。航运金融机构应加大对航运金融产品的研发力度,推出更多能满足港航企业需求的新兴航运金融产品和服务。结合航运企业特点,积极开展在建船舶抵押贷款、船舶租赁与信托、中小航运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等,通过金融服务创新,满足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企业的多样化航运金融需求。

为了促进航运金融创新,第一,政府要进行体制机制改革,建立适应航运金融创新的体制基础。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效能;设立负责航运金融发展的专门机构(可以兼任),对航运金融业务发展进行组织、规划、引导,同时设立促进航运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为航运金融机构业务运营提供一揽子服务,帮助解决其在航运金融创新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建立相关部门协同合作机制,整合不同部门事权,为航运金融创新创造条件。第二,应致力于构建良好的法律环境以及按国际惯例办事的优良作风,有效履行法律性条例和国际公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实际,制定与国际接轨的航运法规;在立法、司法和执法之间形成一个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机制;建立健全海事仲裁机构,增强海事法律服务能力,构建公平的执法环境;理顺有关港航管理部门、航运企业以及相关企业之间的关系,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办事效率。第三,应制定合适的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成本。对于新注册的航运金融机构按照不低于融资租赁企业的优惠条件给予资金补助(详见《广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4〕52号);对于现有的航运金融机构从事航运贷款、航运保险、融资租赁等业务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银行开展造船企业在建船舶、船台(坞)、龙门吊等财产抵押贷款业务,对其抵押贷款利息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