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介机构的权利
船舶中介机构是指在海事司法过程中,为船舶拍卖而进行船舶检验,船舶评估,船舶拍卖的机构。这类机构参与司法程序,实际上是司法程序中的一部分,只不过是法院委托其为之。故于司法程序下的中介机构的权利不同于商业运作中的中机构的权利,其中,最为重要的权利是收取报酬的权利,但这一报酬是依照相应规定的,如上海高院委托司法鉴定拍卖的收费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虽然佣金部分可能低于正常的商业检验、评估拍卖。但这些于司法程序中的中介机构存在着垄断性。因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中介机构,为确保其资质,以上海法院为例,都会建立一个名册,唯有纳入名册的单位才能从事司法鉴定。

二、中介机构承担的法律风险
中介机构股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是指中介机构主观故意歪屈事实,违法出具与事实不一致的鉴定报告且实际上致使司法机关作出了错误的判断或者中介机构没有尽最大诚信和努力,在技术可能性边界内,采取应有的措施,作出公正的鉴定报告而使司法机关作出了重大失衡的判断,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文认为,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未来的司法审判活动必将朝信息化方向发展。而对证据的认定,证明的科学化将作为证据法发展的主要趋势,将使鉴定技术更加广泛地被采用,而承担对事实认定的科学化的主体就是中介机构。虽海事执行中介机构具有专业性,但一般的具体鉴定规则也对其予以适用。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也是确定中介机构是否有责任的程序环节是中介机构的人员出庭质证。根据相关规定,肠和国际惯例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能会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