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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买受人的权利及其风险

2026-07-01 06:58:16  点击:

    一、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经法院司法拍卖程序,船舶优先权消灭,使买受人获得一艘“干净”和“清洁”的无暇船舶。经拍卖的船舶与二手船买卖中的船舶催告有明显区别,前者经司法拍卖成交,船舶优先权等其他一切权利归于消灭,而后者必须依《海诉法》相关规定进行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也就是说如果通过扣押船舶、诉讼、仲裁行使优先权的在强制拍卖程序中已全部包容,而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存在这一可能,即在催告程序中优先权人没有登记,而在催告程序期间内通过行使扣押船舶等方式优先权的,优先权仍然有效。故,通过司法拍卖获得的船舶较之通过船舶买卖的形式,更具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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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船舶移交中的风险

    对于买受人而言,船舶移交中的风险主要指在拍卖成交后至船舶最终于海事局登记注册这段期间的所面临的船舶灭失、船舶交付时的状况与原先展示时的状况不符所造成的减值损失等。本文认为,对于船舶所有权及其风险的确定,应从移交时转移,而不是以拍卖成交时转移,也就意味着在船舶未交付买受人前,买受人并不具备对船舶的物权人的地位。或者进一步而言,在拍卖锤敲定后,买受人并不需要立即付款。这也较好地解释了,当船舶交付时现状大幅度有减损时,可以冲抵部分的船舶拍卖款。因买受人己经支付了钱,而所对应的船舶物权并没有变动,当交付时,钱货交易是符合客观实际的。

      三、船舶保险方面的风险

    当买受人受领船舶,欲离开所处海域时,往往涉及到船舶油污保险承保等保险问题,因船舶离开所处水域需经所在地海事局签证方能离开,而某些船舶保险系海事局强制要求的,若买受人事先未查明受领船舶是否保险及保险是否到期时,那么船舶行驶将受到限制。同时,买受人可能会对受领的船舶至新的船籍港海事局登记,这一移动船舶至新的作业区的风险过程,也需要事先投保,以避免船舶在行驶过程中的风险。而这些保险情况,往往由金融机构掌握并实际保存于金融机构中。故买受人应事先就保险方面的问题,充分与相关方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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