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系船舶评估的基础性依据,船检结论对最终的评估价格确立具有重要影响,同时也是海事法院拍卖船舶的必经程序,确认拍卖保留价或者起拍价的依据。而相对于司法评估而言,船舶检验一般由法院指定,而不经摇号等司法评估程序,原因盖出于船舶检验的专业性和行业的垄断性。

为此,当船舶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时,可以提出的异议原因为二类,法律原因和技术原因,于前者往往涉及船检机构、人员的资质、检验的程序等,于后者系专业技术的问题,实务中会出现不同检验机构对同一检验标的不同的结论。笔者认为,于拍卖所作的船检系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属公法性行为,只有在异议人对船检报告错误有足够的证据下,方可准许重新检验。
尽管船舶评估可以视作是船舶检验的继续,有些地方海事法院实际就由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作为船舶的评估价格。但本文认为,船舶评估还是要区别于船舶检验,其一体现在船舶评估机构应具备船舶检验的一般知识,更加侧重于财务学的评估,其二评估机构有着对先前船检机构监督的功能,唯有这样才能得出合理的评估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