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航运经纪不同行业自律组织之间的关系
上海关于经纪业自律组织的现有模式非常简单,即统一为“上海市执业经纪人协会”。该模式存在的问题如下:①难以充分考虑到不同行业经纪特点,即使在船舶经纪、航运保险经纪、航运人才经纪与航运技术经纪之间,彼此也很少有共同语言;②在全国范围内,行业协会总体上按照行业设立,上海市执业经纪人协会与这些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变得复杂。

2.设立上海船舶经纪人协会的可行性
上海市执业经纪人协会主要是经纪执业人员的协会,不是经纪企业的协会,而且为政府履行市场准人职责。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来看,仍然有必要成立以航运经纪或者船舶经纪企业为主要会员的真正的行业自律组织。而且,这样设立的组织与上海市执业经纪人协会在职能上没有冲突,并有互补关系。同时,也能解决航运经纪尤其是船舶经纪缺乏行业自律组织的问题。
3.设立行业协会需要以行业管理和市场准入制度建设为前提
设立上海船舶经纪人协会,需要以船舶经纪的行业管理和市场准人制度建设为前提,道理很简单:在船舶经纪企业尚处于‘他下”经营状态时,没有可能成立行业自律组织。
在解决船舶经纪行业管理和市场准人制度后,按照《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即可发起成立行业协会:①有10名以上的发起人,发起人为在本市取得营业执照、连续经营2年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②拟成立的行业协会应有行业代表性,发起人和其他参加会员应当达到或者承诺在2年内达到本市同业组织数量的20%以上或者同业销售额的50%以上;③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法定代表人和3名以上与其业务开展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在实现船舶经纪行业协会规范运作以后,再根据船舶经纪市场细分原则,设立专业委员会。
4.设立中国船舶经纪人协会的可行性
虽然设立上海船舶经纪人协会具有可行性,并为船舶经纪行业所期望,但与上海市执业经纪人协会及《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抵触。如果直接设立中国船舶经纪人协会,则可以回避这些问题。
但是,笔者并不建议采取这种思路,主要是国际上主要航运国家都没有专门的船舶经纪人协会。在一些国家,船舶经纪人和船舶代理人共同成立一个协会,在协会名称上也以两者并存为特征。英国皇家船舶经纪人协会实际上也是‘名不副实”,因为其同时包含了船舶代理人。而且,即使成立中国船舶经纪人协会,由于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已经加人FONASBA,根据一个国家一个代表的规则,中国船舶经纪人协会则不能加人该联合会,将游离在FONASBA体制外。
5.发挥ICS在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在上海船舶经纪行业自律组织设立之前,甚至在这之后,发挥ICS在船舶经纪从业人员培训、资格考核、会员管理、行业自律规范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上海船舶经纪自律制度建设落后的缺陷。
从我国现有行业协会运作情况看,设立上海船舶经纪行业自律组织,短期内很难达到高水平的行业自律,包括培训、考核等复杂的活动。借助ICS,有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也有助于上海船舶经纪行业与国际接轨,但需要我国船舶经纪业甚至行业主管部门有条件或无条件地认可ICS颁布的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