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通过立法确立航运经纪业外资准人制度。目前缺少船舶经纪和技术经纪外资准人的立法。虽然现有国际航运立法在对外开放度仍然有限制,就船舶经纪外资准人而言,可以适当再放宽,即允许设立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的船舶经纪公司。这是规范和发展上海船舶经纪的需要。

第二,将现有外资代表处升格为分公司或子公司。在确立船舶经纪外资准人制度的前提下,允许部分国外船舶经纪公司代表处升格为分公司或子公司,是目前规范和发展上海船舶经纪的一种途径。有些国外船舶经纪公司代表处提出没有独立经营账户,这本身不应被允许,因为代表处没有业务经营资格。从我国船舶经纪业未来发展而言,必须改变目前国外船舶经纪公司通过间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因为这样的局面既导致国内合法的船舶经纪公司处于不利竞争地位,也导致行业监管的困难。
第三,吸引国际上著名的船舶经纪公司在上海从事船舶经纪业务。目前已有一些国际上著名的国外船舶经纪公司在上海设立代表处。建立明确的外资市场准人制度,可以吸引这些国际船舶经纪公司在上海合法开展业务,有利于上海租船、船舶买卖和进出口贸易等企业进行交易。这符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提高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