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市场准人制度总的来说是一个双层次的制度体系,表现为:①基于航运市场与其他市场的共性,航运市场准人制度应当符合我国市场准人的一般制度,因而,一般市场准人制度适用于航运市场的准人;②基于航运市场在供求关系和服务性质上所表现出来的特性,并针对航运领域不同的服务,实行航运市场特殊准人制度。

因此,原则上,我国航运市场准人制度体系由一般市场准人制度和航运市场特殊准人制度这2个层次的制度构成。一般市场准人是航运市场准人的必要条件,航运市场特殊准人则是航运市场准人的充分条件。但是,航运领域不同的服务具有各自的特点,这使得有的服务需要适用航运市场特殊准人,有的则不需要。即使在需要适用航运市场特殊准人的服务中,市场准人主管机关和具体的准人条件也应当有所差异。
在我国,一般市场准人制度是工商登记制度,属于登记准人模式。任何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要成为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均必须满足工商登记的条件,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工商登记具有规范市场主体、政府了解市场主体基本情况和社会公示的功能。工商登记主要以《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冷法律、法规为依据。
航运市场准人的实体条件包括:①经营者的组织形式;②经营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③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