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事执行程序下的船舶法律风险的关键主体
权利越大,责任越大。权利主体基于权力这一力量,通过其价值判断,以其利益最大化为依据,实施其支配力和控制力。笔者借经济学中均衡的概念即各方在自身最优的状态下,所呈现的没有任何冲动再改变这一和谐的状态。海事执行程序下的风险防范本质在于在各方博弈过程中达到均衡。按照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即社会中任何一主体的行为,不会使另一主体的状况变糟。故,在海事执行程序下,其风险防范的本质在于以海事法院这一公权力下,各利益主体达到的均衡状态。

二、海事执行程序下的船舶法律风险的控制
按照上述逻辑,对于船舶法律风险控制在于明确各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海事法院的司法过程中,也直接影响着各利益主体的预期,如同经济学中供求模型中的政府价格管制措施。而这些利益主体必须限定于海事执行程序视角下,并且所有利益主体直接博弈的对象即船舶这一产品。故笔者分别以海事执行程序这一广义的司法过程,以各时间阶段,法律层面的要求、海事法院的判断及各方权利义务展开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