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经纪人的性质及其法律定位一直以来是个复杂的难题。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行纪、居间这几个概念与经纪不存在对应关系,也不能直接回答什么是经纪。因此,通常同时使用这几个概念来表述。《经纪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居间合同、行纪合同或者委托合同,并载明主要事项。《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二条也规定:条例所称的经纪活动,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为促成他人交易提供居间、行纪、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经营行为。”由此可见,上述规定中有关经纪人的定性是包括代理人、行纪人和居间人。

目前法学理论的主流观点认为经纪人就是居间人。但也有学者认为,经纪人应当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来定性,狭义的经纪人就是指居间人,而广义的经纪人则包括代理、行纪和居间。另有学者认为,经纪人没有狭义的定性,而只能从广义来定性。还有学者认为,经纪人兼具居间人和代理人两种性质,如《法学大辞典)>.为经纪人下的定义:‘经纪人是指执行客户指令买卖证券、商品或其他财产并为此收取佣金的人,是一种中间商人。他不以自己的资本从事交易,只是为双方充当中介人,从而取得一定的收益。有一般经纪人和交易所经纪人两种。前者如为他人签订契约作中介而受领报酬的居间人,后者如具有法定资格并缴纳税金在交易所内代客户进行买卖有价证券或某种商品以取得佣金的中间商人,经纪人与客户间的关系是代理人和委托人的关系。”
经纪人在经济许多行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角色。现有法律缺乏直接的经纪行为或经纪人的规定,但这在法律适用上并不存在困难,主要是在于经纪人在不同情况下确实承担不同的角色,因而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航运经纪人(船舶经纪人)与其他领域的经纪人一样都是中介人(intermedi-aries ),但在定性上,将航运经纪人定性为居间人最为合适,而不是定性为代理人或行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