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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造人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原因

2026-06-22 06:48:27  点击:

    这与船舶建造合同的属性密切相关。建造合同为买卖合同时,所有权转移以建造人拥有建成船舶所有权为前提,购买人〔定造人)取得船舶所有权源于船舶建造合同,依赖于建造人前手船舶所有权,对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是一种继受取得。该船舶的继受取得与二手船买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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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它以交付船舶作为船舶所有权转移的界线。船舶建造合同中的船舶是被当作一般动产对待的,在船舶所有权发生变动时,亦按照动产所有权变动的规则,以交付为船舶所有权取得的条件。而二手船买卖中的船舶虽然亦为动产,但在涉及船舶物权变动时,将其作为不动产处理,二手船买卖必然存在所有权变动的公示问题,受让人通过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通过登记船舶所有权得以对抗第三人。建造合同下的船舶买卖为新船买卖,双方当事人具有事先特定性,船舶流通受到一定的限制,船舶买卖对交易秩序和安全并无太多的妨碍,因此,无需通过登记的公示方式确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其次,对于船舶所有权登记,新建船舶买卖下,如果建造人对船舶没有进行所有权登记的,定造人在船舶试航并完成船舶交接后,以船舶所有人身份到海事局进行船舶所有权初始登记。而二手船买卖下,出卖人为船舶登记所有人,在将船舶转让给受让人后,受让人应当到海事局进行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

    建造合同为承揽合同时,因具体情况而有别。C1)由建造人提供材料的,我国合同法将该类合同仍作为承揽合同,但没有关于建成物所有权归属的规定。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该合同被认为是买卖和承揽混合合同。船舶建成后,首先由建造人取得所有权,其所有权取得基于船舶建造行为,为原始取得。再由建造人将船舶移交给定造人,定造人取得所有权基于船舶建造合同,为继受取得。C2)定造人提供材料的,建成船舶一般属于定造人,定造人在建造人对船舶建造完毕后,依据船舶建造行为取得船舶所有权。但对于该类合同,大陆法系国家对此适用加工合同的规定,建成物所有权归属有不同的情况。法国和日本等以加工物属于定造人为原则,以加工物所增价值高于材料价值而属于加工人为例外,德国则以建造人取得建造物所有权为原则,以加工价值少于材料价值而属于定造人的为例外。船舶建造中,建成船舶的价值如果高于所提供的机器、设备和材料,按此即应属于建造人,建造人因船舶建造行为取得船舶所有权,并依据建造合同将船舶转移给定造人。我国法律对此应给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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