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中船舶抵押权需要登记是大多数国家的惯常做法,但建造中船舶所有权是否需登记则没有定论,我国海商法对此亦没有规定。有学者认为登记是建造中船舶所有权法定公示方法,应当进行登记。笔者认为建造中船舶所有权是否需登记与建造中船舶的性质和法律对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设置的目的密切相关。建造中船舶在构成上是由正在建造的船舶构造物和为建造船舶而使用的材料、机器和设备等部分所组成,属于一般动产,为集合物。集合物为物的一种,与单一物、合成物相对。

我国目前对集合物基本上有两种解释,一是指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集合为一体,在法律上被当作一物对待的物的总体。一是指由多数物集合而各物仍保持其独立存在形式的物。建造中船舶包括正在组装的船体和没有被组装的机器、设备和材料等,它由各种不同的动产构成,各动产保持其独立性,属于第二种形态的集合物。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设置及登记是基于融资的需要,此时,建造中船舶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个整体,属于第一种形态的集合物,处于浮动状态,法律直接在该浮动财产上设定抵押。基于建造中船舶的属性,笔者认为建造中船舶只是由各个不同的动产分别组成的物,其所有权依各自原材料购买合同和交付发生转移,分别形成动产所有权,没有必要登记,待建造完成后,成为海商法上船舶时再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而建造中船舶只有在因融资设立抵押权时,才有必要登记。虽然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13条提及到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但它是登记程序的规定,因没有实体登记规定的支撑,其本身即缺乏法律依据。实务中,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大多属于建造人,船厂可以但并非必须向海事局申请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由于费用问题,船厂通常不会进行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而没有登记并不影响建造人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实务中的做法,使《船舶登记条例》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规定失去了实际作用而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