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经试航后,建造人按照要求交付给定造人,定造人接受后的船舶。经移交的船舶与建造完毕的船舶虽然在形态上相同,但因目的和作用与建成船舶不同,有别于建造完毕的船舶。从外部形态上,船舶经移交后,船舶处于订造人(买方)占有之下,并为其所支配和控制。它或者为订造人用于营运航行而投入使用,或者再经转手而将船舶进行流通。

针对建造船舶过程中的船舶状态,交通部2002年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征求意见稿)》第8条将船舶分为业经检验、登记或者尚未检验、登记的船舶以及建造中已经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从该条的行文安排上看,前两种应为已具有船舶的物理形态,可以称之为船舶的物,后两者则为尚未具备船舶的物理状态,正在建造中的船舶。其中,与建造中的船舶相对应的是“建造中已经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与建造完毕的船舶相对应的是“尚未检验、登记的船舶”,与经移交的船舶相对应的是“业经检验、登记的船舶”。
从法律属性上,船舶经订造人接收后,从其本身可移动性上,移交后的船舶应与建造完毕的船舶具有相同的法律属性,属于动产;同时,移交后船舶又不同于建造完毕的船舶,它具有可流通性、营运性的特点,从考虑发挥船舶有效功能和船舶交易上,移交后的船舶在涉及到船舶物权上通常被当作不动产看待,按照不动产进行相应设置,以登记为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