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即建造人以一定材料、技术进行建造活动,并最终建成船舶的行为。船舶建造可以是建造人建造船舶自行使用,也可以是按照约定条件,以一定的材料、技术为他人建造,并在船舶建造完毕后移交定造人取得报酬的活动。在与船舶所有权的影响上,船舶建造均是主体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船舶建造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或者经过,发生法律所特别规定效力的行为。它不以表现内心意思为必要,可以是一定状态的行为,也可以是某一行为。船舶建造因其自身特点则为持续一定状态的事实行为,它以使用相应的材料和技术进行船舶建造时开始,到建造船舶完毕和移交船舶给定造人时为止的整个过程。船舶建造完毕的事实状态一经结束,船舶即形成,则发生船舶所有权取得的法律后果。船舶建造虽然为建造人的建造活动,但建造本身并不需要意思表示,船舶建造所发生的船舶所有权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所有权,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无需遵循因法律行为发生的船舶所有权的一般规则,无需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因船舶建造是建成船舶的首次船舶所有权,故船舶建造是船舶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事实行为。
在专业化分工愈来愈细的现代社会,船舶建造已成为一种产业,建造人多为他人建造船舶,很少自建自用,船舶建造对船舶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即有其特点。c1>船舶上可能存在负担。船舶建造是一项昂贵的工程,建造一艘现代化船舶,特别是集装箱船舶,常常需要成百上千万美元,有的甚至需要上亿美元资金。船舶建造中,船厂或者船东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解决造船所需的巨额资金。为此,以建造中船舶抵押获取银行贷款即成为船厂或船东融资的手段。一些国家和国际公约均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抵押权。在船舶建造完毕后,如果贷款全部还清的,该抵押权消灭,建造完毕并经交付的船舶即为清洁船舶。如果造船贷款尚需船舶投入营运后的一段时间偿还的,则原建造船舶上的抵押权即变更为船舶抵押权,附着在船舶上。(2)在造船人对船舶原始取得时,无需船舶所有权登记即可将船舶转移给定做人。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目的是将不动产上的物权状况公布于众,以维护交易安全。在存在不特定的第三人交易下,登记的设置必不可少。而船舶建造下,造船人是按照定做人要求和设计进行船舶建造,建造完毕后,船舶定做人在没有合理的理由下不能拒绝接受该船舶。在造船合同为买卖合同时,买方是特定的,不存在第三人交易,不涉及交易安全保护问题。造船人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定做人(卖方)前,即无需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