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扣船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船要件所进行的扣船。我国海诉法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船舶扣押的条件,但对于何谓错误扣船却没有规定,学术界对此有不同认识。本文以实际上是否符合扣船条件来衡量错误扣船,凡实际上不符合或者违背法定扣船条件的扣船即为错误扣船。错误扣船的条件包括:

(1)申请人实际上不具有实施扣船的海事请求。海事请求产生于海事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而只有海事债权人正当权利受到侵害,法律才给予救济。对能够申请扣船的海事请求,按照海诉法第21条规定确定,申请人只要具有该条22项中任一海事请求,即可以申请扣船0但如何认定申请人具有上述海事请求?主观说以申请人在申请扣船时的主观过错为判断,客观说则以案件的实体审结时申请人不具有海事请求权为判断。笔者认为错误扣船虽然以不符合扣船条件为基础,但在申请人是否具有海事请求上却与申请扣船中对海事请求的要求不同。申请人在申请扣船时,只需提出具有海事请求的初步证据,因为此时实体审理尚未进行或在进行中,申请人实际上是否具有海事请求不能确定。但错误扣船却不能简单地以违反扣船条件为衡量,应以申请人实际上不具有海事请求为条件。原因在于海诉法第21条所规定的海事请求是因海事请求权人的海事权益受到损害所产生的请求权,属于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争议,为实体权利。只有经过审理,申请人海事请求不存在,起诉被驳回的,才可确定地认为申请人不具有申请扣船的海事请求。(2)被申请人对海事请求不负责任。申请人的海事权益受到侵害并非为被申请人所致,或者虽然由被申请人造成但依据法律不承担责任,申请人申请扣押被申请人的船舶,即侵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属于错误扣船,当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海事请求不负责任亦以法院最终审结为依据。(3)扣押的船舶不属于可扣押船舶范围。我国海诉法第23条规定了可以扣押的船舶为当事船或姊妹船,扣押当事船的,应当是被申请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所有人/光租承租人;或者申请人对船舶具有船舶优先权、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或者属于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争议。扣押姊妹船应当是被申请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且船舶属于被申请人所有的其他船舶。对不属于上述范围的船舶实施扣押,即构成错误扣船。
基于错误扣船所实施的法院拍卖,实际上是拍卖了对申请人海事请求无需负责的他人船舶或者在申请人不存在海事请求权时的被申请人船舶,导致被拍卖的船舶存在权利瑕疵,买受人能否取得船舶所有权取决于对法院拍卖性质的认识。本文认为错误扣船下的法院拍卖,买受人仍然可以取得船舶所有权,买受人对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根源于法院依据国家赋予的公权力直接针对船舶所实施的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只要法院拍卖船舶一经完成,买受人即当然取得所有权,该取得为原始取得,不受其他因素包括船舶是否为被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是否承担责任等限制和影响。况且法院拍卖船舶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凭借其公权利所进行的拍卖行为,本身具有公信力,不仅能取信于一般人,而且能单独赋予拍卖的法律后果6l90因而,即使在实体争议审结后,申请人的海事请求并不实际存在或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海事请求并不承担责任而被认定为错误扣船,法院在此基础下拍卖了船舶,买受人均可以因信赖法院拍卖行为所具有的公法效力而取得船舶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