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审稿》第一章总则,共十个条款,只有第一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总体性规定,第三、四、五条是关于“沿海运输权”的规定,其他条款实质上都属于市场行为规范的内容。因此,除第一条以外,其他条款都应当删除或修改后移至其他相应章节中去。第一条的修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①落实国家海洋强国、航运强国的发展战略构想。中国新时期“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的发展战略应当成为制定《航运法》的基本指导思想。航运强国是海洋强国的内容和基础,建设航运强国是建设海洋强国最初的目标和手段。强大的航运实力还是国家经济贸易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第一条中应当明确提出维护航运经济安全,促进航运可持续发展,建设航运强国,服务国民经济建设,服务海洋经济的战略目标。
②明确航运市场调节和政府调制的关系。以航运法经济法性质为指导,落实中国新时期关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准确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完善政府航运市场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保护环境的职责。
③界定航运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明确提出航运法以国家调制航运市场形成的特定经济关系和国家调制航运业内部各要素以及整个航运业与国民经济其他相关行业而形成的特定经济为调整范围。具体地,不仅要提出对航运市场的调制,还应当提出基于整体国民利益,而对相关行业作出相应的必要调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