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对各种利益的取舍和协调的结果,最终总是通过对权利和义务或权力和责任的设定体现出来。无论是对权利主体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还是权力主体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都应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予以追究。只要有法定义务,就有违反法定义务的可能;只要有违反法定义务的可能,就必须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同的法定义务决定了违反该项义务所产生的后果与影响不同:不同的后果与影响须对应严苛程度与之相当的法律责任。

就权力主体(航运法调制主体)而言,不仅要根据其具体违法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分别设定相应的宪法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还需就不同的权力运行过程分别设定权力获得责任、权力行使责任和权利后果责任等具有经济法责任特质的独特的航运法责任,以形成严密的责任体系,避免权力的恶性膨胀。就权利主体而言(航运法调制受体),法律责任的惩戒应足以对违反该项法定义务的行为产生威慑,不仅要设定罚款的处罚,还要设定行为罚、资格罚、信誉罚等多种责任种类,提高罚款数额使违法主体的违法成本远远超出其预期或己经实现的违法利益,不使其因违法而获利①。另外,还应当配合经济法的提倡性规范,设定对航运市场主体正确履行义务的奖励。总之,航运法责任制度的设定应当充分依据经济法责任的相关理论,在责任的构成要件上、归责原则上、责任形式及其种类上,都应当体现经济法社会性的价值理念和制度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