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目前航运价格法律规制及其规则的完善问题,应当着重考虑目前国内航运市场低价竞争问题,可以从矫正市场竞争秩序以及实施特殊产业政策,优化运力结构,保证市场信息畅通,使市场价格机制发挥其正常的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这就需要科学设定航运价格规制制度,提高航运价格规制的水平,适应“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发挥。

所以,航运市场价格规制立法,一方面要在做好与《价格法》相协调基础上,适当赋予航运市场规制主体的价格规制权,加强对于航运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还要创造性地探索航运价格规制的模式,例如针对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度目前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不宜在全国推广,而应当充分结合航运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备案的不同程序,后续监管的强化和行为认定的标准等细节。同时可以考虑借鉴美国航运价格公示制度,建立并完善全面的航运价格公示制度,促进价格法律规制的科学性。即使在涉及由军费开支和则政直接支出的军事、抢险救灾运输价格,此种物资运输的定价权虽受到政府的干预,但是在价格水平以及损失补偿的认定方面仍应坚持以市场价格作为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