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航运市场准入范围。国内航运市场准入受《行政许可法》和航运实体法的共同调整。《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不仅规定了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还规定了什么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就航运市场而言,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航运市场准入,哪些事项可以不设定航运市场准入,还应当由《航运法》通过设定航运市场准入范围予以具体明确。航运市场准入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一国航运政策的倾向。

在法治社会,政府越来越多地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以达到其政策目标,航运市场准入范围是通过航运立法确定的,表现为法律规范,但是其木质还是一国航运政策的具体体现。无论法律确定的是公权不宜干预私权,还是市场优先、自治优先、事后监督优先,其反映的一个共同的政策导向是:政府干预从缓的原则。因此,航运市场准入范围的宽严程度关系到国家航运政策的倾向。航运市场准入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一国航运市场自由竞争与政府市场宏观调控的界限。行政许可的调节范围过广会阻碍统一、有序的市场体制的形成;过滥的行政许可制度的保护不利于企业生产、服务水平的提高。通过规范行政许可范围,可以明确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对防止公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和公民个人生活的过度干预,培育社会自律机制,发挥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明确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等宏观调控职能上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航运市场准入范围还是判断一国航运市场性质的决定性因素。航运市场的性质实际上是由政府市场管理的模式决定的。政府市场管理的模式主要有管制型、服务型。航运市场准入事项范围的大小,与政府航运管理职能定位密切相关。今后的中国市场经济是建立以“市场对资源配起决定性作用”为发展方向的,因此,对市场竞争能够解决的问题,就不必通过设定行政许可来解决。对于那些因市场失灵而导致市场、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无法解决的资源配置,政府才必要介入,但是必须被限定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其次,航运市场准入条件是实现政府航运主管部门对航运市场的引导、鼓励、限制、控制、禁止等经济、安全政策目标的具体体现。从理论上说,设定什么样的许可条件,就会形成什么样的航运市场。政府航运主管部门要实现其航运市场的管理目标,通过立法设定航运市场准入条件是非常有效的的途径。例如政府航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航运立法,科学设定航运市场准入条件,以实现对船型、船队规模、船队结构、从业人员素质、环境保护等的政策目标。科学设定航运市场准入条件是促进航运市场安全发展、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