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已经将航运法纳入经济法部门,那么航运法的研究应当着重于航运实践与经济法基本原理的深度结合。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其基本理论研究显然不是航运法研究的主要任务,航运法的研究方向是如何运用经济法的基本原理阐释航运法基本法律制度的构建。也就是说,以具体经济行业为调整对象的航运法应当适于指导具体实践,具备实际运用价值。从法理学的角度说,就是要研究航运法的运行。而法律运行必然涉及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以及行为后果的法律评价。

首先,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这里的“人”,是抽象出来的法律拟制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具有独立意志的组织体,即法律关系主体。其次,法律具有规范、指引的功能,“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是一种特别的社会规范,他通过法律方式对人的行为进行调控,进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里的“行为”,是具有独立意志的“人”根据自身利益需求而决定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即法律关系的客体。再次,法律还具有评价的功能,“法律体现了社会的价值观念,是指引和评价人的行为的规范,它对符合规范的行为持肯定的态度,对违反规范的行为持否定的态度。否定的态度体现在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中。”整个法律制度的运行集中体现为:各法律关系的主体,基于自身利益诉求的考量,在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的规范和指引下,实施各种作为或不作为,经过法律评价后,对其中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予以确认、保护,对其中不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的行为予以纠正。所以,航运法基本法律制度体系研究以“主体一行为一责任”为路径也是符合法律基本逻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