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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法》航运法律体系核心价值定位

2026-10-20 07:37:14  点击:

    从法的产生及法的调整对象的关系来看,经济、社会领域里“新问题”的产生,需要法具备一定的“新功能”,及传统法所不具备的功能。而“新功能”的生成,则要求法律具备特殊的“新结构”,包括特殊的主体结构、行为结构、权义结构、责任结构等;具备上述“新结构”的法,必然会有自己的“新体系”,而这种“新体系”,作为解决新型问题的法律规范的体系,则同法所调整的新的社会关系直接相关。将来制定的《航运法》只能是狭义的航运法,这是由中国航运法律体系的客观现状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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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前文所述,中国已经基于航运活动的自身特点,制定了以航运及其相关活动为调整对象的各层次法律法规组成的庞大而严密的航运法律体系。因此,《航运法》已没有必要制定成集各航运要素为一身的综合的“大而全”的法律,而应当结合中国航运市场经济法制匿乏的实际情况,就国家调整航运市场经济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制定狭义的航运法。在这样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中,航运法应当处于核心价值地位,这是由整个航运活动以港口、航道为基础设施,船舶为载体,船员、船公司为人力组织保障,海事监管为安全保障,从而实现航运高效、便捷、安全、绿色的根本价值追求决定的。航运法作为上层建筑,必然以航运经济的客观运行规律为基础,保障、引导其健康快速发展为己任。这样的定位,为航运各要素立法相互冲突时的价值选择提供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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