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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对船舶所有权限制的规范形式

2026-06-16 07:30:15  点击:

    1.公法化的私法规范。即船舶所有权私法规范中具有公法某些属性的规范。私法奉行意思自治原则,以任意性规范为惯常形式。但随着所有权的社会化,公权力对私人领域的渗透改变了船舶所有权私法规范的构成,在私法中出现了公法化规范,与私法一同规范着船舶所有权的运行。它们在对船舶所有权行使的限定上多以适用一般财产和民事活动的义务性和禁止性规范加以体现,如船舶所有权行使需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等。公法化的私法规范一般为强行性规范,它在私法中直接限制船舶所有权,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变更。同时,公法化的私法规范在内容和功能上已融为私法的一部分,具有私法属性,在违反该类规范时以财产责任的方式对他人受到损害的权利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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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私法中的公法规范。即在私法中对船舶所有权行使和范围等具有强行性规定的公法规范。根据《立法法》,我国虽然对公法和私法实行分别立法,但在公法中有少量私法规定或在私法中有少量公法规定的情形仍然存在,因而,规定在私法中的公法规范并不由此而改变其公法属性。海商法是以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属于私法,其大部分为任意性规范,但在海商法中也不乏一些公法性规范,如海商法第4条关于沿海运输权的规定、第5条关于船舶悬挂国旗航行的规定等,均属于私法中的公法规范。

    3.公法规范。即专门的公法规范,如刑法、行政法等涉及到船舶所有权的规定。行政法中有关船舶所有权的公法规范主要体现在对船舶航行、所有权行使、利用和变动上的限制,涉及到船舶航行的国籍登记、船舶航行安全以及相应的船舶强制报废、沉船的强制打捞、船舶所有人的海上人命救助、船舶航行区域和航行规则、防止船舶海洋环境污染等。刑法中有关船舶所有权的公法规范主要针对船舶所有人犯罪行为对作为船舶所有人财产或者犯罪工具的船舶的没收。船舶所有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对其保护是所有法律部门的任务,公法采用了与私法不同的方式,它以强制性手段,以对行为人惩罚和制裁的严厉方式,限制船舶所有权的滥用,保障船舶所有人正当行使和运用所有权。

    本章仅研究公权力对船舶所有权进行限定并具有强制性的公法规范对船舶所有权的影响,即公法性规范和私法中的公法规范,不包括公法化的私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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