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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船舶所有权登记的相关程序

2026-06-16 07:27:00  点击:

    1.建立船舶预告登记程序。建立预告登记程序为船舶所有权登记程序和船舶交易实务所需。当事人就船舶所有权变动达成协议后,因一些因素限制,而采取相应方式使船舶所有权在将来发生变动效力。在协议成立后至船舶所有权转移前阶段,船舶所有人可能对船舶进行处分,如转让、设定船舶抵押权或者船舶所有人破产、船舶被扣押、被强制执行等。实务中上述情况时有发生,而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债权人仅具有向原船舶所有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无法对抗取得船舶权利的第三人,无法给予债权人很好的救济。而在现代船舶交易中,亦存在大量的船舶所有权保留、船舶租购或者船舶融资租赁的交易方式以及以船舶为标的的让与担保,债权人仅具有船舶所有权的期待权,需要考虑对债权人的保护。而船舶预告登记制度可以有效地保全债权人取得或回复船舶所有权请求权,在船舶所有权登记程序中直接救济预告登记权利人,避免不必要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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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建立船舶所有权异议和更正登记程序,以此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属性相匹配。在我国学界和现有法律规定中,不动产登记仍然被认为是一种行政行为,《船舶登记条例》亦将船舶所有权登记列入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船舶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如果对所有权登记持有异议,目前只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船舶所有权登记,采用行政手段予以救济。我国目前对登记错误的处理和补救是以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行政行为作为基点,从本质上,船舶所有权登记并非为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有人将登记注册(包括船舶所有权登记)划归广义的行政许可行为,但船舶所有权登记与行政许可有着本质区别。对于前者,凡是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必须予以登记,没有自由裁量权。而对于后者,行政机关则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许可。以行政方式解决船舶所有权登记中的错误,是行政权力扩张的体现,可能会造成公权力对所有权的过度限制,不足为取。而通过在船舶所有权登记程序中设置异议和更正程序对登记错误进行自我修正,不仅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属性相协调,而且可以避免因诉讼而带来的费时和不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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