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航运法律体系建立的历史背景
建国初期中国逐步恢复了航运业,但是当时只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依赖行政指令性的调节来规范行业的运作,还没有航运法可言。中国真正意义上的航运立法应该是从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的。当时,中国逐步打破原有的航运市场国家垄断,开始对国内民营资本放开航运市场,允许国际航运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并开始培一育与航运密切相关的船代、货代、港口装卸等专业服务的要素市场。这些改革措施都需要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肯定、确立下来,同时也需要以法律的强制力来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性管理行为与企业等各类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当今的航运己经与国民经济的其他部门深度融合,航运市场的发展变化与整个国民经济市场戚戚相关。在法治社会的今天,航运市场的运行、调控急需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

2、中国航运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航运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航运市场经济关系越来越复杂,不仅航运市场经营行为需要调节,而且政府行政行为也需要规范,各方利益纠纷更需要通过法律来约束。经过多年的立法努力,围绕航运要素,中国初步建立起了航运法律体系。在处理民事纠纷方面,借鉴了国际经验,制定了
《海商法》;涉及航道的有《航道管理条例》、《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等,《航道法》也即将出台:涉及港口的有《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等;涉及船员的有《船员条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等;涉及运输的有《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水上交通安全方面是其中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先后制定了《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船舶检验方面,制定了《海上船舶与设施检验条例》等。这样围绕航运要素分别立法,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航运法律体系。总体上,中国航运立法与本国航运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与国家整体立法过程基本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