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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航运法责任制度

2026-10-19 06:48:35  点击:

      (1)补偿性损害赔偿。《美国法典第46卷》第413章规定:联邦海事委员会可以就申诉人遭受的实际损害以及其他合理的损失(包括律师费用、利息损失等),要求违法者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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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惩罚性损害赔偿。《美国法典第46卷》第413章还规定:在下列五种情况下,联邦海事委员会可指令违法者作出额外赔偿,赔偿总额不超过受害人的实际损失金额的两倍:

    ①《美国法典第46卷》第第41102条((b)款所规定的,公共承运人或者协议组织按照尚未生效的协议或者被驳回、未被批准或者取消的协议从事经营或者公共承运人或者协议组织根据未经报备的协议从事经营。

    ②((美国法典第46卷》第41104条第(3)款所规定的,公共承运人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因托运人光顾其他承运人,或者提起诉讼,或者因任何其他理由而拒绝或者威胁拒绝向其提供己有的货物舱位,或者以其他不公平和非法的歧视手段对该托运人进行报复。

    ③《美国法典第46卷》第41104条第(6)款所规定的,公共承运人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通过将另一远洋公共承运人赶出该航线的手段,以排除、防止或者减少竞争为目的而在特定航线上使用船舶。

    ④((美国法典第46卷》第41105条第1款所规定的、班轮公会或者远洋公共承运人之间的其他协议组织采取抵制或者其他协调行动以至引起不合理地拒绝业务往来的后果。

    ⑤《美国法典第46卷》第41104条第3款所规定的、班轮公会或者远洋公共承运人之间的其他协议组织从事旨在排挤或者拒绝非班轮公会成员的公共承运人、公共承运人间协议组织、不定期船或者散货船参加或者进入某一航线的任何掠夺性活动。

    (3)禁令。美国航运法设定了“禁令”( Injunction)的责任形式。就航运一般违法行为,当事人或者联邦海事委员会可以根据《美国法典第46卷》第41306条规定,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禁令申请,法院可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发布临时限制令或者初步禁令。但是对于威胁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如由于协议降低了竞争从而产生运输服务的不合理减少,或运输费用的不合理增加,联邦海事委员会应当提交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区法院查证并发永久禁令。

      (4)罚款。违反国际航运管理法律最主要的法律责任形式是罚款。在《1998年航运改革法》中,罚款被称为民事处罚(civil penalty ),在制裁各种违法行为中被普遍使用。累积性罚款是美国航运法罚款的一种形式,根据《美国法典第46卷》41107条规定,对于连续违法行为,可以每天认定为一件独立的违法行为予以分别处罚,并累加处罚数额。对于罚款的执行,((1998年航运改革法》规定联邦海事委员会就罚款享有对违法船舶的留置权(lien ),并有权向船舶所在地的法院诉讼拍卖船舶抵扣罚款。为了确实保证罚款的应有效果,以及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美国制定了《民事处罚通货膨胀调整法》。根据该法,为了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制止违法行为,罚款数额可以因通货膨胀而相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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