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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外船舶所有权登记制度中审查方式的考察

2026-06-15 06:51:34  点击:

    我国对船舶所有权登记审查虽有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但存在相应的问题,而学界对登记审查的具体研究却十分缺乏,因而研究国外不同登记制度下的审查方式,对完善我国的船舶所有权的登记审查具有实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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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国关于不动产登记审查的设置取决于登记制度的构建,国外有契据登记、权利登记和托伦斯登记制度,三种登记下的登记机关审查方式不同。(1)契据登记制度又称法国登记制度,为意大利、西班牙、美国多数州及南美一些国家采纳。是当事人将与发生物权变动有关的契据交由登记机关所进行的登记。目的在于证明所登记的契据己经正式成立,但不保证契据中所设定或转移的权利无瑕疵。因而,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只具有形式审查权,只要申请的书件完备,登记机关即依照契据所载内容予以登记。我国香港地区不动产登记与此类似。契据登记制度以登记为物权变动对抗要件为其构造基础,不动产交易状况进行记载。(2)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德国登记制度,为德国、瑞士、奥地利、匈牙利等国所采纳。是对发生变动的物权进行的登记。作用在于确定和表征权利,并以登记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为此登记机关对登记采实质审查,除审查登记书件是否完备外,对不动产物权变动与事实是否相符,有无瑕疵亦需详加审查。权利登记制度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为基础,对权利变动进行记载。(3)托伦斯登记制度又称澳大利亚登记制度、登记发证制度。是针对土地权利的确认登记,经登记后颁发权利证书,作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确定凭证。托伦斯登记的基本精神与权利登记类似,登记机关具有实质审查权。各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尽管存在差异,但登记的审查方式主要有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

    形式审查即船舶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仅在登记程序上对其是否符合登记条件予以审查的过程。审查的内容包括:(1对申请人物权登记申请是否具有管辖权。各国法律均对登记机关做了规定,并划定了各登记机关的管辖权。当登记机关接受申请时,首先即应当审查该申请是否属于其管辖范畴。<2)登记申请人是否适格。即登记申请人是否为有权申请登记的人。C3)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包括申请文件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等。形式审查基本上是文件审查,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真实与否。优点是大大缩短了审查时间,提高了登记效率。缺点是书面审查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登记权利与真实权利的一致,不利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实质审查即船舶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既对登记手续进行审查,亦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真实性予以审查的方式。相对于形式审查,实质审查要严格得多,除了形式审查的内容外,还包括实体上对引起物权变动的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真伪进行审查。在德国,因其主张物权行为无因性,物权变动基于双方的物权行为,纵使债权行为无效或者有瑕疵,物权行为效力不受影响。登记机关仅审查物权行为,不涉及债权行为。在瑞士,仅认可物权行为独立性,不承认其无因性,债权行为无效将导致物权行为无效,因而,登记机关需要对不动产所有人的书面声明、法律原因的证件进行审查378。经实质审查,可以保障登记权利最大限度地接近于客观真实权利,其优点在于它为物权登记提供了可资信赖的基础,缺点是登记机关审查范围较广,可能会造成登记程序缓慢379,影响交易的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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