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航运市场准入与一国航运市场的开放程度直接相关。航运市场准入受((行政许可法》及GATS等有关国际公约的调整。《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不仅规定了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还规定了什么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就航市场而言,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航运市场准入,哪些事项可以不设定航运市场准入,应当在不违反GATS等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前提下由《航运法》通过设定航运市场准入范围予以明确。航运市场准入范围越大,表明政府对航运市场控制越严,航运市场的开放程度越低;航运市场准入范围越小,则表明政府对航运市场控制较宽松,航运市场的开放程度越高。

(2)航运市场准入直接关系到一国航运市场自由竞争与政府市场宏观调控的界限。行政许可是现代国家市场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宏观管理,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公共安全。但是行政许可的调节范围过广会阻碍统一、有序的市场体制的形成;过滥的行政许可制度的保护不利于企业生产、服务水平的提高。确定航运市场准入范围,可以明确政府与航运市场、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对防止公权力对航运市场的过度干预,培育航运自律机制,发挥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在航运市场中的作用,明确政府航运经济调节、航运市场监管等航运市场宏观调控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航运市场准入是实现政府航运主管部门对航运市场的引导、鼓励、限制、控制、禁止等经济、安全政策目标的具体体现。从理论上说,设定什么样的许可条件,就会形成什么样的航运市场。政府航运主管部门要实现其航运市场的管理目标,通过立法设定航运市场准入条件是非常有效的的途径。例如政府航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航运立法科学设定航运市场准入条件,以实现对船型、船队规模、船队结构、从业人员素质、环境保护等的政策目标。
(4)科学的航运市场准入条件是促进航运市场安全发展、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设定行政许可,是国家对某领域经济运行的认可,但是同时应当足够注意许可事项与经济、社会以及生态环境相协调发展。以牺牲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恶化为代价的经济社会发展必然反过来制约、阻碍经济发展。因此航运市场准入的设定应当以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发展和有利于促进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为原则,但是,这一目标的实现同样依赖于航运市场准入条件的科学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