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准入”,一词源于英文“market access "。它是中国在申请恢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国地位谈判过程中,学术界介绍和研究时,翻译有关GATT法律文件和他国的相关制度时使用的一个概念。在WTO的有关谈判中,市场准入是指一方成员允许另一方成员的货物、劳务与资本进入本国市场的程度。在中国,“市场准入”一词最早出现的官方文件是1992年的《中美市场准入谅解备忘录》。此后该词汇在国内被广泛运用,但至今尚没有权威的、正式的法律文件明确给与一个严格的定义。

基于目前“市场准入”一词的使用状况,我们可从以下几个角度把握市场准入的要义:第一,经营者能否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对于一般行业的市场经营活动,基于市场对资源进行基础性配置原则,市场经营者享有广泛的自主经营权,法律只为经营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设定基本的“门槛”条件,其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只需满足法定的实体条件,履行程序性的工商登记即可,没有数量上的限制,市场主体的存亡完全取决于市场竞争的状况。此时的市场准入更多的是体现为政府后续市场管理提供基础性的服务。第二,经营者能否从事特定经营活动。对于特定行业的市场经营活动,国家基于资源有效配置、防止市场过度竞争或者其他目的,往往对进入主体提出更多的要求、甚至进行数量限制,法律要求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不仅要具备基本的“门槛”条件,还要求其必须首先取得从事特定行业活动的特别“资质”,其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不仅要履行程序性的工商登记,而且还要在事前或事后经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取得“批文”。此时的市场准入更多体现为国家对相关市场的调控政策。第三,经营者能否进入特定市场区域。不论是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经营自由化是发展趋势,但不同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往往导致国家、地方为保护木地经营者的利益而实行地区封锁。在国际市场上,适当的限制外国经营者进入木国市场是国家主权行使的表现,也被国际条约所认可,例如WTO文件确立的各国关于市场准入的减让表以及最惠国待遇的豁免等规定;在国内市场上,基于公平竞争、法制统一,一般不允许采取地区封锁的方式保护本地经营者。此时的市场准入更多体现为政府基于国家整体利益而对市场自由的理解和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市场准入一词已经逐渐演化为一国政府对货物、劳务和资本进入市场的态度及形成的相应的许可制度,从法律角度而言,它是国家和政府准许公民和法人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法律制度和规范的总称。其主要价值体现在政府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实现某种公共政策,依据一定的规则,允许市场主体及交易对象进入某个市场领域的直接控制或引导。
航运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对相关经营者进入航运市场进行干预的基木制度之一,是国家和政府准许经营者进入航运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条件和程序规则的各种规范的总称。其实质在于政府为了规范航运市场竞争秩序和提高航运市场竞争效率,所确定的进入航运市场的最低标准。例如对船舶运力规模、主要管理人员和组织机构配备等方面的最低要求。申请者须事先通过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以后才能进入航运市场从事相关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