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竞争对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航运市场同样需要公平有效的竞争,特别是干散货航运市场、即期租船航运市场等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经济法学“二次调节论”认为民商法是对市场经济的第一次调节,而经济法则是对市场经济的第二次调节。

首先,民商法通过确认平等主体的意思自治为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提供基础性保障,使得市场主体能够在理性状态下,通过公平竞争获得预期利益。然而,市场主体趋理性的现实本性,导致市场竞争并非理论假设和法律预期那样的理性状态。很多情况下的市场竞争行为均发生在非理性状态下,市场主体为达其私利,不惜采取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附条件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而且间接侵害了国家利益。民商法意思自治原则无法起作用,只能依据经济法,以国家调制的方式,强行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矫正被扭曲的市场秩序。这一过程中,不仅要解决违反航运市场道德的不正当竞争问题,还要解决航运市场竞争过度和不足的问题;不仅要解决公平参与竞争机会均等性问题,还要解决参与竞争情况下竞争手段的正当性问题。无论从经济角度,还是从法律角度,都应当在航运市场领域鼓励正当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在实践中,正是通过对不正当竞争的规制来实现正当竞争问题。航运市场需要航运市场规制主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际海运条例》等法律规范予以反不正当竞争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