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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市场规制的法定性、强制性和微观性

2026-10-11 09:21:03  点击:

    国家对于经济的千预或干涉,在经济法上一般称之为“规制”。所谓“规制”就是政府根据相应规则,对微观经济主体活动施加直接影响,把市场的各种行为导向一定的方向(例如技术革新或降低能耗等)的行为。市场规制是中立的概念,从消极方面看是一种管制、禁止,从积极方面看是一种鼓励、扶助。航运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同样需要市场规制。从航运法的角度看,所谓航运市场规制是指国家、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等航运市场规制主体对航运市场竞争及其他扭曲市场的行为进行矫正行为的总称,是航运市场规制主体从国家整体航运利益出发,为维护整体航运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对影响航运市场秩序、偏离航运市场要求的微观航运市场经营者的行为予以直接干预、管制、约束。航运市场规制以国家整体航运利益为本位,以国家整体经济利益的协调发展为目的,集中体现了现代经济法的本质和立法宗旨。航运市场规制具有如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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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航运市场规制的法定性。市场规制是政府运用公权力千预市场私权利自由的一种方式,尽管这种干预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仍然以不改变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为前提。市场自由是根本,规制是为了让市场自由有更大的空间、更有效地发挥其作用。因此,对市场的干预只能是有限的,必须被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规制的主体、规制的内容、规制的程序等都应当有法律作出规定,以防滥用。

      (2)航运市场规制微观性。所谓微观性是指航运市场规制行为直接指向特定航运市场主体的具体航运市场经济行为,即通过准入许可、资格确认、监督检查、数量限制、价格禁止等各种手段,对具体航运市场主体的进入、退出、价格、服务和质量等要素进行控制,保障航运交易者的交易公正及交易者预期目的的实现,从而保障市场交易的持续进行。

      (3)航运市场规制强制性。所谓强制性是指航运市场规制行为多采用禁止、限制的手段,航运市场规制行为一旦作出,即具有强制性的效力,航运市场主体(即受制主体)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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