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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市场宏观调控受体

2026-10-10 06:58:37  点击:

    航运市场宏观调控受体是指在航运市场中进行经济性经营活动的主体。它们的活动贯穿于整个航运过程的每个具体环节。航运市场宏观调控受体作为普通的市场主体,其从事航运经济活动的直接目的都是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都是为实现其各自目的而有意识地行为。当航运市场宏观调控主体依据法律实施宏观调控措施时,其必然受到国家调制或协调航运市场经济意图的影响,从而不得不作出相应的调整行为,成为航运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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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航运企业

    航运企业是指按照法定程序成立,拥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相应的资产,能够享有法律赋予的航运经济权利和承担航运经济义务的组织。在中国,航运企业以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形式为主,一般不准以合伙、个体等形式组织生产。近年来,随着航运资源的整合出现了不少股份制的航运企业。航运企业的效益好坏、总体运行状况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判断根据。因此,航运企业是中国航运市场宏观调控受体的主要部分。

      (2)航运企业的分支机构

    大型航运企业为提高其运营的效率和安全,往往在其主要的国内外航线上设置航运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立足本地为本企业过往的船舶提供各种便利的服务,极大地提高了航运企业整体运营效率。这种机构随着航运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同时,就具备了航运法主体资格。

      (3)各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航运企业、航运经营联合体

    它们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它们的航运经营管理行为均受特定航运法律规范所制约,并在其内部形成一系列航运法律关系,并具有相对应的法律地位,亦受到航运法调整,从而成为航运市场宏观受控主体。

      (4)城乡个体工商户

    中国地理辽阔、经济发展极端不平衡、各地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航运条件的差异极大,为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中国现行航运法律法规均没有完全禁止自然人和农户等个体作为航运法的主体的资格。不过基于航运的规模经济效应和安全要求,航运法对个体从事航运的资格、经营范围及其权利义务都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定,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应当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当航运市场宏观调控主体发布宏观调控决定时,他们当然会做出接受、顺应或抵制国家调控措施的理性选择,从而成为航运市场宏观受控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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