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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市场宏观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衍生的法理逻辑

2026-10-10 06:55:21  点击:

    法是通过调整一定主体的行为的方式确认、保护一定的社会关系,最终实现其所要维护的统治阶级利益、秩序,以达到其价值目标。就某一法域来说,法对主体的调控主要是通过确定主体的范围和设定主体的行为模式并赋以权力(权利)和义务来完成的。也就是说,法律首先确定调整的行为主体的范围,再运用一系列的权利义务组合规范主体法律行为的模式,使得法律关系主体只能根据其权利义务的范围和内容实施相应的行为,从而实现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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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千预经济学的代表人物斯蒂格利茨认为市场在公共物品、外部性、垄断三个方面,存在市场失灵现象,需要国家进行干预。经济学界普遍认为政府干预经济是不可避免的,即使是自由主义经济学派也不完全反对政府干预,亚当·斯密也认为有一些市场无力办或者不愿办的公共事业确实需要国家的适当介入。国家调制既可以是着眼于市场运行的微观规制层面,如经营者的具体行为,如木章第二节所述;还可以是着眼于整个航运市场运行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宏观调控层面。宏观调控并不在于干预具体市场主体的行为,而是通过市场规划、则政政策、税收政策、金融利率政策,甚至是国家直接参与等方式的干预模式。其行为并不针对具体市场的个体,但是其结果又是最终影响到市场的每一个个体的。要实现航运法对航运市场的宏观调控,必须首先明确界定航运市场宏观调控行为主体和受体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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