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航运市场规制关系中,所有被规制的对象,都被称为航运市场受制主体,即具有独立经营能力的市场经营者和其他航运市场参与者。所谓市场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各种组织体和自然人。市场经营者这一概念的外延具有多样性,涵盖了法人的和非法人组织形态。航运业涉及的市场营运环节很多,围绕航运这一中心环节产生许许多多辅助环节,从而产生各种类型多样的航运市场经营者,诸如前文所述的各类航运公司、船舶管理公司、租船公司、个体船舶经营人、无船经营人、租船经营人、船舶代理经营人、货物代理经营人、造船经营人、拆船经营人、修船经营人、船舶打捞经营人、船舶拖带经营人、船舶污染清除经营人、港口经营人……,等等。因而,航运市场受制主体体现出明显的多样性特征。

此外,在特定情形下,航运中介机构等航运市场参与者,也可能成为航运市场受制主体。例如,当航运业协会作出决定,制定并推行具有联合限制竞争性质的行业标准、行业惯例的时候,便有可能成为航运市场联合限制竞争的规制对象,从而成为航运市场规制行为的受体。再如,地方政府及其航运等主管部门当其制定某一领域特殊的,不同于其他地区的市场准入条件,限制了航运市场竞争行为的时候,便可以成为行政性垄断行为受益者或潜在的受益者的代表,往往会成为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实施者而成为市场规制的对象,从而也成为航运市场受制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