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法律规范所赋予的权利和设定的义务,并在此范围内行事。因此,法律关系主体即是法律行为的实施者,要确定法律关系主体必先要确定法律行为。如前所述,航运法主要调整航运市场规制行为和航运市场宏观调控行为,航运市场规制行为可分为航运市场反垄断行为和航运市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航运法调整这些行为产生了相应的航运市场规制法律关系。

航运市场规制行为,是以国家强行介入航运市场、干预微观航运经济运行为特征的。其整个行为应当包括从施动到受动的整个过程。其施动者是代表国家的各级政府及其航运主管部门,这些部门根据法律的授权代表国家规制航运市场秩序;其受动者是航运市场主体中的各类航运经营者,这些经营者负有遵守合法规制的义务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权利。这些航运市场规制关系经航运法律规范调整,便形成相应的航运市场规制法律关系,其主体也便转化成航运市场规制法律关系主体。因此,航运市场规制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前者是代表国家规制航运市场的各级政府及其航运主管部门,即航运市场规制行为的施动者;后者是各种实施了竞争行为的航运市场经营者(包括航运公司、船舶管理公司、租船公司、船代公司等等)和其利益代表者(如船舶经营人、船东),即航运市场规制行为的受动者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