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中国经济法的理念和制度主要是从西方引进过来的。西方的经济法是建立在自由竞争放任过度导致“市场失灵”,国家不得不伸手干预的经济基础上的;中国的经济法则是从严格管控的计划经济走向资源配置以“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完全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国家之手一方面不得不放,另一方面又要该出手时就出手。

当代世界,没有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与之相对应,单靠纯粹的私法意思自治的方法解决现实经济问题是远远不够的。新型的经济关系,加上综合的调整方法,造就了崭新的经济法。《航运法》作为经济法部门的一个分支,其法律制度的确立必然要考虑与经济法部门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问题。所谓“其他相关法律”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转移支付法》(以下简称《转移支付法》)等经济法律。《航运法》与上述经济法之间的关系应当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一方面,《航运法》在航运税收、财政、价格等方面根据航运业的特殊情况制定的的法律规范是“特别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较“一般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另一方面,《航运法》也应当从分考虑到与“一般法”相关制度的协调与配合,以形成法律治理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