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船舶权利登记程序,在船舶登记簿上被记载为船舶所有人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亦可以是法人,但能否在一国之内登记为船舶所有人,通常是有限制性条件的。与其他财产不同,船舶航行须取得一国的国籍,大多数国家均规定以船舶属本国国民所有和配备本国船员作为授籍的标准。我国船舶登记条例亦对船舶登记所有人的资格做了规定,即只有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依照我国法律设立的在我国境内有主要营业所的企业法人、我国的机关和事业法人以及中方的出资额不低于50%的中外合资企业,才能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才可能成为船舶的登记所有人。

一般而言,登记所有人均为有合法依据而取得所有权的人,此时船舶的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为同一人。但有时两者可能发生分离,船舶的登记所有人并不拥有船舶所有权。在我国属于该种情况的有二类,其一,依法产生的分离。如目前由我国国有航运企业占有的船舶,一方面被认为是属于国有资产,由国家享有所有权,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登记,国有航运企业仅具有经营权;另一方面,在船舶登记簿上,国有航运企业为船舶所有人,成为船舶的登记所有人。其二,为规避经营风险而产生的分离。如船舶所有人为避免经营上的风险,成立空壳公司,并将其登记为船舶所有人,而船舶的实际运作由拥有所有权的真正所有人操纵,方便旗船大多属此类。登记的船舶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的分离,使船舶所有人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