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学中,“宏观调控”反映为具体的制度设计,体现为权威性高和稳定性强的法律规范。而这些法律规范往往涉及有关宏观经济和社会综合目标的实现,是在一个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特别是在市场失灵时,国家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为实现经济和社会总量的基本平衡与经济社会结构的优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所进行的总体调节和控制的权力运行与制度安排,从而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虽然中国经济法学者对宏观调控有多种定义,但大多数将其表述为“对国民经济活动或者国民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航运是经济运行的环节之一,航运市场经济是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航运市场与其他商品要素市场形成了不可分割的联系。

航运市场具有其他市场所具有的共同的性质,同样离不开国家从整体上对航运市场实施必要的宏观调控。航运市场宏观调控是在航运市场失灵或其他特定时期,为了维护航运市场整体利益和综合经济利益,国家航运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依法对航运市场经济运行进行总体调节和控制。航运市场宏观调控是由宪法或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依法定的职权实施的,其干预的对象不是针对某个或某些特定的航运市场主体,而是指向不特定的航运市场经营主体的,往往是运用国家财政、税收、计划、金融等措施,通过市场机制间接影响航运业及相关行业市场主体的预期利益,从而引导航运市场主体按调控机关预期目标行为。因此,航运法调整航运市场宏观调控关系主要方法是国家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