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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市场规制

2026-10-08 08:31:28  点击:

    规制含规范、管束、制约之意。所谓市场规制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为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对影响市场秩序、偏离市场经济要求的有关市场行为(如垄断、不正当竞争、不公平交易等)予以直接干预、管制、约束。市场规制对象主要包括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交易关系和国家对市场秩序的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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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就整个航运业来说,总体上具有自然垄断性。航运市场不变资本投资大,容易导致自然垄断。其中,班轮运输市场基本上以垄断竞争为主,而干散货市场恶性竞争现象频发,是“市场失灵”的重灾区。航运提供社会化服务必须具备网络化的设施;随着生产的扩大,单位产品成本在不断下降,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非常明显;由于进入该行业需要大量的固定资本投资,折旧时间长,专用性强,沉淀成本巨大;另外,班轮运输提供的服务具有公众性,在保证其普遍性的前提下,不可能做到有效竞争。因而航运业具备自然垄断特性,需要政府强制引入竞争机制,以克服其自然垄断特性所带来的危害。

    其次,航运市场价格弹性低。决定市场竞争的主要因素有两个:一是买卖双方的力量对比;二是交易商品或劳务的差异程度。一般来说,市场上买者和卖着的数量越多竞争越激烈;参与交易的商品和劳务的差异越小,竞争越激烈。根据一般经济学理论,价格与需求的逆增长关系形成了一种有效的商业自律机制,得以保障市场的有效和良性竞争。但是在国际航运市场中,运力价格与运量这一供求关系却比较矛盾。国际航运运价的需求弹性小,竞争导致的低价格却并不能产生更多的需求效应。这是因为从市场总运量来看,待运货物的运输量不会因为运价的下跌而增加,即使减低运输成本,也很难刺激交易或贸易量。这种边际成本小、需求弹性小、供给刚性的特点,使航运市场的竞争异常激烈且颇具破坏性,导致航运价格与需要严重偏离,甚至出现航运市场“零运价”、“负运价”现象。另一方面,在涉及航运安全的客运、危险品运输市场领域,有时还会因短期行为出现明显“过热”,从而带来安全隐患。因此,需要从法律上以“国家之手”予以协调、干预或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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