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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船舶所有人的界定

2026-06-06 07:38:46  点击:

    我国海商法没有船舶所有人的一般性规定,仅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将船舶所有人的范围扩大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对此,我国海商法对船舶所有人的界定既有别于其他国家,又与其他国家相同。对于如何定义船舶所有人,理论上有不同表述,有人认为船舶所有人为享有船舶所有权的人。对于第三人来说,应指登记为船舶所有人的人,有人认为船舶所有人是海上企业基本主体,是依照物权法的原则对船舶享有所有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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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在我国海商法没有定义船舶所有人的情况下,除法律对船舶所有人范围做扩大规定外,应当按照一般财产所有人的方式和逻辑结构,以船舶所有权界定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应当为对船舶拥有所有权的人。同时还应当考虑到船舶不同于一般财产,在对待船舶物权等相关问题上,各国法律均将船舶按照不动产规则处理,以登记作为船舶所有权变动公示方式,登记会对船舶所有人的界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由于我国海商法将登记仅规定为船舶所有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因而,不论是对当事人双方或者第三人而言,船舶登记簿上所记载的船舶所有人均不能直接作为船舶所有人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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