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能够作为海商法上船舶的外延范围。船舶为合成物,从结构上划分,船舶由船体、上层建筑、船机和各种设备所组成。其中主船体为由上甲板以下包括船底、舷侧、甲板、舱壁和首尾等结构所组成底水密空心结构。上层建筑为上甲板以上底围蔽建筑物,包括首楼、尾楼、船楼和甲板室等。船机为主机和辅机。船舶设备包括锚设备,如锚链、锚机附属设备;系泊设备;起货设备,如吊杆、起货机、货舱和封舱设备等;舵设备,如舵、舵机、舵机传动机构、操纵控制仪和舵角指示器等;通讯导航设备;救生消防设备,如失火报警装置、消防泵、消防管系、消防栓、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救生艇筏等。国外学者认为船舶主要由船体和机器设备两部分组成。船体实际是船舶的外壳,包括上层建筑,机器则包括用以驱动船舶的主机、辅助电力装置、绞盘曲柄和冷藏装置工作的附属设备。

在法律上,各国对海商法船舶范围的规定并非明确,大多数国家仅对此做了原则性或列举性规定,如瑞典海商法将船舶和船舶属具放在一起,对船舶范围采列举方式规定,包括船壳、舵机及操舵装置、附属固定装置及其他船舶上永久使用的设备,还包括为了船舶自身用途而永久置于其上的备用零件。我国台湾地区海商法将在航行上或营养上必需之一切设备和属具,除给养品外均作为船舶对待。我国海商法仅规定了船舶包括属具,对具体范围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亦没有确定船舶外延的具体方法,目前该问题还没有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实际上,船舶外延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船舶买卖标的范围、船舶优先权、抵押权和留置权的效力范围,应当给予应有的重视。